新华网广西频道9月12日电(记者 周华)《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广西交安条例》)8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审查稿除进一步细化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具体赔偿规定,还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是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获悉的。
据自治区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此款还有规定:“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交安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究竟该如何“减轻”?《交安法》没有明确规定,执法者便常以前面一句为准绳,只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就难免责,难以体现法律公平原则。为此,广西根据当地的经济收入水平和现状,《广西交安条例》审查稿在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这方面做了细化规定。
《广西交安条例》审查稿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责任赔偿]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方依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二十;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高速公路或者其他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据悉,8日通过审查的《广西交安条例》将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经人大审议通过后在广西施行。(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