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西频道9月11日电(记者周华)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获悉,《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简称《条例》)日前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其中,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处罚做出规定,明确了广西“电子罚单”逾期不告知不得处罚。
《条例》审查稿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处罚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发生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合法方式告知当事人,逾期未告知的,不得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交安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以此为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电子警察”监控设备记录的资料实施行政处罚。
自治区法制办认为,《交安法》这条规定过于原则,不便于实际操作,更无法突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预防和教育功能。实践中甚至出现“同一地点相同交通违法行为根据电子警察记录年终被累计罚款万余元”的典型案例,百姓反映强烈。
此外,《条例》草案审查稿的规定,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规定,也能预防相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重复发生,体现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减少因为依据“电子警察”对相同违法行为进行多次处罚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社会矛盾。
8日通过审查的《条例》将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审议,人大审议通过后将在广西施行。 |